1、什么是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一岗双责[拼音:yì ɡǎnɡ shuānɡ zé。]”制度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责任制指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别名“行政主任”,它是为对企业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指挥、调动和决策,负责单位的直接工作,它是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和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贯彻实施、执行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八条 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股、站、所、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是县政府安委会的工作承办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全生产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
(二)坚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动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管;
(三)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督促、检查县政府及安委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及安委会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职责;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综合管理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
(五)组织协调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和县直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和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终应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由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凡本行政区内年度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述职人)每半年和年终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每年度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职责履行情况,县(区)分管负责人报告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和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
第四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五条 述职每半年、年终各进行1次。述职人要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的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与述职报告一并上报。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述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起执行
3、急需一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范文 有这个制度的同仁帮下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和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贯彻实施、执行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八条 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股、站、所、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是县政府安委会的工作承办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全生产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
(二)坚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动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管;
(三)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督促、检查县政府及安委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及安委会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职责;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综合管理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
(五)组织协调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和县直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和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终应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由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凡本行政区内年度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转自:生活安全网(http://anquanweb.com)
4、县委办主要管什么?
1、协助县委领导处理县委日常工作,协调乡镇和部门工作,沟通上下左右联系;
2、负责县委日常文书的处理、县委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县委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县委文件、文稿的起草、批办、审核和印发工作;
4、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县委领导和上级党委反映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5、及时收集、筛选、综合整理各类情况,全面准确地为县委领导、上级党委报送信息;
6、围绕县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督促检查,做好领导重要批示件、新闻舆论批评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查办工作;
7、负责全县党政密码通信、密码管理和密码保密及全县商用密码的管理工作;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文件和县级重要机密件的传递,领导机要专线电话的管理工作;
8、负责中、省、市领导的接待工作,负责各省(市、区、县)党委及办公室来客的接待工作;
9、主管全县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全县及驻本县单位、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对《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10、承办县委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委办安全生产述职制度扩展资料:
县委办内设机构
1、文秘组
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组(室、局)的关系,组织贯彻落实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县委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县级重大活动的安排和县委领导的政务活动。
2、综合组
负责起草、修改县委领导的会议报告、讲话和其他公务文稿。
3、县委督查室
督促检查中央、省、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
负责制定全县保密条例、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政研信息室
负责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信息的采编,及时向上级党委和县委领导报送各方面的重要信息。
6、后勤组
负责县委机关的后勤服务与管理;县委办公室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和发放;机关办公用房的基建和修缮,水、电、供热设施的管理。
7、县委机要室
负责全县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及密码设备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5、县委办和县府办的区别、职能、级别?
一、县委办公室
级别:正科级单位
工作职能:
1、协助县委领导处理县委日常工作,协调乡镇和部门工作,沟通上下左右联系;
2、负责县委日常文书的处理、县委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县委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县委文件、文稿的起草、批办、审核和印发工作;
4、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县委领导和上级党委反映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5、及时收集、筛选、综合整理各类情况,全面准确地为县委领导、上级党委报送信息;
6、围绕县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督促检查,做好领导重要批示件、新闻舆论批评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查办工作;
7、负责全县党政密码通信、密码管理和密码保密及全县商用密码的管理工作;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文件和县级重要机密件的传递,领导机要专线电话的管理工作;
8、负责中、省、市领导的接待工作,负责各省(市、区、县)党委及办公室来客的接待工作;
9、主管全县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全县及驻本县单位、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对《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10、承办县委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政府办公室
级别:正科级。政府办公室主任一般不是政府党组成员(有的地方可能特殊),但可列席县长办公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
工作职能:
承办州政府工作决策在我县的行政工作和县政府向州政府报告、请示的文稿起草工作,以及州委、州政府及其部门转由县政府办理的事项及反馈工作;
2.承办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的办理、送审和报批工作;
3.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反馈工作;
4.起草、送审、印发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检查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执行县政府决定、指示、文件的情况,并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5.为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报告和讲话提供文稿资料;
6.协调各部门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7.承担县政府领导决策所需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
8.根据领导指示,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9.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10.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1.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电报、文件、函件、简报的收发、印制、清退、归档、保密和管理;
12.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
13.负责县政府办公室的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14.负责县政府领导交待、安排的接待工作;
15.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应诉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16.负责县政府外事、侨务工作;
17.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委办安全生产述职制度扩展资料:
县委办公室机构设置:文秘组、综合组、县委督查室、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政研信息室、后勤组、县委机要室
县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行政科、秘书科、督办科、法制科、信息科、办事处
6、哪种情况不需要各级主要负责人向上级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述职?
各级主要负责人向上级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述职,
是有固定的时间的,不管有没有发生情况,都需要进行述职。
述职每半年、年终各进行1次。述职人要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的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与述职报告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