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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责任事故[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还要求,要“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的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领导调研安全生产扩展资料: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主设备损坏,检修费用≥150万元,检修期≥20天的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是2009年群言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
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
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
第五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
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3、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调研报告怎么写

调查报告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调查报告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后写成的书面报告,是反映调查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它有的供报刊发表,有的供机关工作之用。
调查报告最主要的特点是凭借事实阐明道理,从叙述的事实中引出道理,从剖析事理中引出某种科学结论。有的调查报告概括出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的成功经验;有的得出解决矛盾的有效办法;有的从解剖典型中,探索出事物发展的规律,结合面上的材料,推断出事物发展的趋向,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
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形成,有赖于对社会各方面的现状和历史的深刻了解;我们要正确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也必须了解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说,落实党的政策,扶植新生事物,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纠正错误倾向,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报告的种类
调查报告的类型,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社会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
三、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
四、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
内容主要为以下几部分:
一、标题
在正文之前,先要拟订标题。写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只有正标题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直接写明关于什么问题的调查报告,可以直接写明调查报告的中心思想,也可以直接写明调查报告的问题。
另一种是正副标题形式。即用正标题写明调查报告的主要观点,用副标题注明调查的内容、单位等。
调查报告的标题必须醒目,观点鲜明,生动活泼,使读者见题明义。
二、正文
正文一般分为三个部分。
(一)开头,或称前言,导语,概说。
这部分一般有两种写法。
一种写法是,简要说明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方式及调查的经过情况,让阅者先了解调查报告产生的概况。这种开头,有对调查工作本身汇报的性质,多见于机关工作内部的调查报告。
另一种写法类似新闻导语。就是概括介绍对理解全文有关的一些问题,如形势、背景、调查目的、要解决的问题、意义等,先给人一个总的印象,为理解全文起引导作用。这种开头多见于供报刊发表的调查报告。具体写法可根据内容需要,灵活多样。
介绍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开头一般只点出要介绍的新生事物的特点就行了。
总结典型经验,并进行一定的理论剖析的调查报告,开头一般是概括说明调查对象的状况,形成典型的时间及内容。
研究问题性的调查报告,开头一般是扼要地提出问题,指明研究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
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开头一般是直截了当地把要揭露的问题摆出来。
(二)主体
指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这部分的表达,一般说来,如果是工作调查报告,就要详细述说工作的情况、经验、体会、做法或问题;如果是事件调查,就要历述事件的具体状况,事件的发生、发展经过、原因结果怎样;如果是揭露性质的调查,主要是把事件或问题的真相、内幕、原委、危害写得一清二楚。总之,要反映实情,找出规律,揭示本质,上升到理论。
由于调查的目的、范围、方式不同,调查报告主体的结构方式也不一样,主要有如下四种:
1、纵式结构。即根据事件发展过程的先后次序或按调查的顺序安排结构层次。有些反映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即采用此种结构。有些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有时也要按调查的经过或事件本身演变的顺序反映。
2、横式结构。即把调查得来的情况、经验、问题等,分成几个部分并列结构,分别冠以小标题或序号,从不同的方面围绕全文中心叙述说明。这种结构多适应于反映情况、介绍经验或研究问题的调查报告。
3、逻辑结构。即按各部分内容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来安排结构。这种结构多适用于总结典型经验,并进性一定的理论剖析的调查报告。
4、逐点结构。即按调查的几个点或几个方面,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来结构。
主体部分的要求是,内容上要充实、具体,由实入虚;形式上要层次条理清楚;而写法则应根据调查内容和表达的需要灵活掌握,不要千篇一律。
(三)结尾,或称结语。
指调查报告的结束语。这部分是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
有的调查报告没有专门的结束语,就以主体部分的末段自然结束,意尽言止。
有结束语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总结全文深化主题,以提高阅读者的认识;提出新问题,指出努力方向,启发人们更进一步地去探索;补充交待在正文里没有涉及到而又值得重视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有益建议,供领导参考。
结尾要根据写作目的、内容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结尾方式,话多则长,话少则短,无话则止,切莫画蛇添足,损害全文。
三、具名
单位署名,可署于标题的正下方。个人署名,可署于文尾右下方,也可署于标题的右下方。年月日,一般署在正文末尾的右下方。

4、如何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被动监管与主动落实永远是一对矛盾,被动监管幷不能带来落实的主动性。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除了靠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和行业有效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外,更需要企业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充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体系,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循循善诱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源动力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它能够引导激励企业干部职工忠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觉、自信和自如的实现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固然,“铁板定钉”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的落实安全责任,可是安全文化更是推动我们实现安全生产的原动力。作为企业中坚力量的领导者首先要树立较高的安全意识和对待安全严肃认真的态度,培养良好的安全责任心,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自身的安全知识学习,从而带动全厂上下掀起学习、重视安全的浓厚氛围;其次,建立起各类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定时的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确保职工时时“耳根”清醒并能掌握到实时的安全知识,以提高专业素质。另外,不定时的举行各类形式多样的安全讲座、安全演讲、安全晚会等特色文艺活动,更让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体会到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此外,树立各种安全工作的典型也是促进安全生产良好风气的形成的有效途径,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营造的安全文化必将激发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心的逐步形成。
二、纵横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安全生产的关键
实践表明,没有健全的责任体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必将带来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等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存在。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建立起合理科学的安全责任体系就要求我们企业按照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和“一岗一责”的原则,充分建立起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负责制和本岗对本岗负责的岗位责任制,通过安全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加强各层各级岗位人员责任心,强化安全工作的目的性。“全覆盖、无死角”的责任体系,一丝不苟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保障。
三、科学、规范的制度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无规矩何以成方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干部职工的行为,是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的桥梁。
我们企业要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制度,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制度,讲究制度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避免制度的重复、混杂。一个企业是否制定有“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的安全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是否夯实的具体标志。有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幷“完美执行”,我们企业就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就能实现安全生产。
四、长抓不懈的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能力的最佳方式
过安全教育培训能够传递安全生产经验,灌输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企业各级领导要端正培训教育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在自己自觉接受学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的同时,能够做到经常对职工开展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与培训活动,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积极支持他们按期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学习,使他们不断地、更多地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政策、新技能和新本领,真正发挥他们的安全管理监督职能,真正起到企业安全生产保护神的作用。可以说,企业各级领导者的安全意识的强与弱,决定了这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企业在扎实开展好新工人入厂后的三级教育,重视和强制性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同时,更要做好作为安全教育系统性工程重要环节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采取黑板报、宣传栏、标语、学习文件、收看广播电视录像、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进行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企业上下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提高了,企业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nextpage]
五、先进、超前的安全投入保障体制是丰厚潜在回报的战略投资
当前,企业普遍存在安全投入认识上的误区,行动上的消极,总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其实,安全投入是与企业利益回报是成正比,是潜在的效益。安全投入不像普通的投资那样直接反映在产品数量的增加或质量的改进上,而是体现在生产的全过程中,保证了合理适当、先进超前的安全投入,就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这些都是企业持续、平稳的生产的保障,加大安全投入,要求我们企业在安全设施、培训教育、事故应急救援、改善员工劳动保护、隐患整改资金等工作上加大资金投入,注重工作安排力度。企业只有把安全投入的放在战略意义的高度,充分发挥价值,必将从根本上节约成本幷取得丰厚的回报。
六、规范、完备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
安全生产标准是国家、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目的是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企业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就要做到重视安全生产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运用安全生产标准来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七、合理、统筹的重大危险源[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监控是实现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
重大危险源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根源,,要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控,严密监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辨识和确认了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就是要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立足于从超前防范、源头控制、主动预防入手,抓重点、抓基础、抓工作到位、抓制度落实、抓防控到岗。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重大转变。
八、经常化、制度化的隐患排查治理是隐患及时发现、整改的有限方法
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导火索”,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才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隐患,却保安全生产。排查隐患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排查隐患要严密组织,周密安排,严密检查,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方法,突出重点部位,深入、细致、全面,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排查,确保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在整改上狠下功夫,不等不靠。发现重大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经常化制度化的排查治理加上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必然会全面压降事故发生的“苗头”。
九、灵敏、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是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的保证
一个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应急体系,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通过应急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快速反应、准确地启动相应的预案,使应急资源发挥其最大化功效,有效预防和降低突发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程度。加强事故应急体系的建设,企业要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等方面下大功夫,当前,多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处置先期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各级应急组织体系尚不健全,大部分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差、企地预案衔接不紧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缺乏,区域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没有建立,员工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等问题,应急管理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企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更加重视加快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更加重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为企业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有利环境。
十、科学、务实的事故调查处理是弄清事实真相,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依据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在调查处理或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讲究调查的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事故处理的积极性,使受害人、见证人和肇事人等由“要我说”变成“我要说”,克服各种干扰因素,在充分调查处理的弄清事实真相的同时,更要注重教训的吸取、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涉及面很广,对企业影响很大,事故固然可怕,更可怕的却是糊涂处理,不思教诲,在新形势下,企业要及时研究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方法,使坏事真正转变为好事,达到调查处理事故的真正目的。
“安”者,安定和谐也。家之安,则户纳千祥;国之安,则国运昌盛;宇之安,则万物和谐。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的必由之路!

5、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什么?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

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

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5)领导调研安全生产扩展资料

贯彻规定要求

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制定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最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6、在安全生产上有哪些做法 进行了调研

1、矿长亲自组织各分管领抄导、各科室每周五进行隐患排查;
2、安全科针对周五排查情况组织召开周安全会议,及时对问题下发“五定表”到各专业科室及项目部进行整改落实;
3、每周一召开安全员与各施工队队长的百安全会议,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现场解决,并布置下周安全度工作重点;
4、对上级部门的检查问题,安全科及时组织各专业科室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五定”落实,对整改情况进行回查,直至问题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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