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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卫生院是县或乡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其任务是负责所在地区内医疗卫生工作,组织领导群众卫生运动,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生产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二整治治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整复治治理范围:全镇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各村卫生所和营利性诊所。
(二)整治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卫生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工作环境、车辆管理、食品卫生[食品卫生是为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危害人体健康而采取的综合措施。]、传染病防治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劳动纪律、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医疗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
理维制护、保养情况百,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 麻醉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有毒有害试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日常生活中的定义: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和危险物品存储
容器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5、事故报告、处理情况;
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救援物资、装备
的配备、维护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8、卫生院新建、改建度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9、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查处非法行医的
情况。

2、医院药房[医院药房是集管理、技术、经营、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齐鲁”一名,因于先秦齐、鲁两国。]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验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而后收下或认可逐项验收。]、养护[养护指的是为保证道路等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或增建。]、保管、调配[基本解释调配 diào pèi调和;配合;调动分配调配物质调配 tiáo pèi调和;配置;配合调配色彩...]工作的人员应当[【词目】应当【拼音】yīngdāng【基本解释】1. 应该你应当照料你自己2. 承当;应付次日,杨雄自出去应当官府。]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近代测量技术也有了飞速的发展。]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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