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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培训[培训就是培养 训练。]大纲在安全培训中有什么重要的地位?法律对特殊行业的安全培训大纲在制定程序上有何特别的要求?

省安全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已取得省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并于2015年有效期届满的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进行培训。刘先生是一家采煤企业的负责人,所在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且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4月底,刘先生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了培训,并领取了安全培训大纲。那么,此安全培训大纲有何作用呢?对于采煤类企业的安全培训大纲的制定上有何特殊要求呢?

安全培训大纲在安全培训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知,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也就是说,培训大纲是整个培训活动开展的依据。

此外,培训大纲一般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但对于特殊行业的安全培训大纲的制定须按照如下要求。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经营含有筹划、谋划、计划、规划、组织、治理、管理等含义。]、储存单位[单位是很常见的词,在各个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有指机关、团体或者企业上班的地方;也有的在数学方面或物理方面计算单位,一般有:长度米、千米、重量千克、容量升、牛(顿) n、帕(斯卡)pa 等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煤矿安全》杂志(月刊)创刊于1970年,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主管主办。]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的具体规定进行,达到参训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学时[根据教育辞典,学时指教学的时间单位。] a、30 b、40 c、15、 d、2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合法的做法?

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派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zd行外委培训,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培训由省安监局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地市安监局组织。具体的培训机构由安监局确定,属不用被培训单位和人员操心。

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在施工生产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的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创造安全知识教育。全体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本企业的生产状况、施工生产工艺、施工方法、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及各种安全技术规范。

3、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就是要结合本专业、本工种和本岗位的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操作技能。对于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持证上岗。

4、另外还要充分利用己发生或未遂安全事故,对职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分析事故原因,探讨预防对策;还可利用本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出现的违章作业或施工生产中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教育,使职工头脑中经常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施工生产中时时刻刻注意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

拓展资料

1、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人的行为规范了,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可以随时发现并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清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教育培训等手段,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2、组织对各项安全预案演练培训

为切实保护广大职工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大限度地降低生产事故给单位和职工所造成的损失,各单位要积极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结合单位实际,每年都及时制订修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消防演习。培训,既普及了消防安全知识,又提升了职工的消防意识,增强了职工抵御事故突发的能力,为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产生了积极作用。

6、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什么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7、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以及培训问题确定培训内容。

8、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但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扩展资料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9)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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