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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是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生产[生产(produce),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和人自身的生育,亦称社会生产。]月,我们建筑单位[单位是很常见的词,在各个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有指机关、团体或者企业上班的地方;也有的在数学方面或物理方面计算单位,一般有:长度米、千米、重量千克、容量升、牛(顿) n、帕(斯卡)pa 等单位。]要我给个施工安全生产方案,有谁能能给个模板吗

通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担负责任的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ag尊龙凯时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合同约定缩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施行。

2、安全生产月的内容?

 安全责任 重在落实

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按章操作机械设备,时刻注意效益安全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与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疏忽带来痛苦,安全创造幸福

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安全生产莫侥幸,违章操作要人命

企业效益最重要,安全防火第一条

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求快不求好,事故常来找

按章操作莫乱改,合理建议提出来

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安全警句千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

绳索常在细处断,事故多自粗心来。

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建大桥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

与其处理事故忙,不如平日早点防。

一心一意保安全,同心同德谋发展。

安全与效益同行,事故与亏损共生。

劳动保护是把伞,职业危害靠它管。

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瞬间有余。

安全系着你我他,幸福连结千万家。

3、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顺序是什么?

第一阶段: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阶段: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第三阶段:安全生产宣传咨询
第四阶段:应急预案演练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月是哪几月还是哪个月,一年几次?

每年都是6月份开展
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百月活动,度并确定以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月活动,"全国安全月"从1980年一直持续到1984年;从1991年到2001年全知国又再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除1991年是道6月开展外其它均是5月份;从2002年开始,内我国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容全生产月,至目前止每年都是6月份开展。

5、请问安全生产月是指几月份?

1980年-1984年曾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知;
1991年-2001年开展安全周活动;
2002年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道全内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将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时间在每年6月进行。
2006年6月安全月的主题为"安全发容展,国泰民安"。

6、国家规定,每年的几月份是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来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自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知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道,并确定今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7、安全生产月是几月几日

安全生产百月是每年的6月,即每年的6月1日到6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度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7)监理公司安全生产月扩展资料:知

启动安全月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道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监局要求,各地区、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开展“安全生权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要加强正面宣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

媒体要集中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文化、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8、安全生产月监理处做什么活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百全资格证全国通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国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度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内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容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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